寶安區律師以被告人的適格與否為重點,對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被告人適格的思考進行了概括。 從審查階段看,起訴階段不要求被告具備資格,只要求被告明確;在管轄權異議階段和案件受理后的實體審理階段,被告可以成為爭議焦點。
(一)反對管轄權階段的被告人有資格
我國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以"原告是被告"為通則,即根據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以防止原告通過過度訴訟侵害被告的合法權益,方便法院審理案件和執行判決。對于如何理解“原告是被告”,是以“確定被告”還是“適當被告”來確定管轄的連接點,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存在爭議。特別是在有多個被告的訴訟中,被告往往會以“所管轄的被告不是合格的被告”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此時,如果用“確定被告”來確定管轄,無疑會助長原告虛假列名被告,以避開與本案實質相關的管轄連接點;如果以“合格被告”來確定管轄權,那么就需要討論在管轄權異議階段,法院應該在多大程度上審查和判斷被告是否合格,在進入實質審判之前,法院能否對當事人的適格性做出準確的判斷。
在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通過近幾年發展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中,有的法官可以認為,一審法院對案件信息享有管轄權的前提是適格被告住所地或被訴侵權問題行為的在一審法院轄區,如果企業據以確定一審管轄的被告已經不是適格被告,則以該被告住所地確定自己管轄法院是錯誤的。也有一些法官個人認為,被告之間是否適格涉及一個案件的實體審理,不屬于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工作范圍。
在知識產權訴訟特別是專利侵權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在管轄權異議階段處理被告的適宜性糾紛形成了統一而清晰的思考。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原告起訴多名被告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被告住所地法院對制造、使用、承諾銷售行為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銷售或者進口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當其中一名被告認為根據其確立管轄權的被告不是稱職的被告并且接收法院沒有管轄權時,法院通常認為在管轄權異議程序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被告是否合格。當部分被告人的正當性不影響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在實體審判階段審查正當性問題。當一些被告成為確定管轄權的連接點時,其資格與否直接影響到人民法院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需要在管轄權異議階段審查被告的資格與否。在審查被告人的適宜性時,一般只需有初步證據證明被告人與案件所涉事實有形式上的關聯。 無需審查被告是否構成侵權或違約,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ǘ嶓w審理階段的被告適格
雖然當事人資格是訴訟的重要要件,但判決過程需要結合案件的訴訟標的。童認為,訴訟的客體是法院審判和判決的客體。法院的審判對象應當是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實體法規范 u 002f索賠依據及其構成要件。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是本案的勝訴要件,因此與當事人適格相關的事實可能同時屬于本案的訴訟要件和勝訴要件,這也導致了在事實不成立的情況下,法院是應該駁回訴訟還是駁回訴訟請求的困境。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從實體層面否定被告人的適格性,而是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其間,也有應該澄清和糾正的錯誤。法官一旦發現被告因為不符合勝訴條件而不合格,就要通過判決的方式來判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前述案例1和案例2已經論證了在合同糾紛中對被告資格取消的審查和判決。筆者將選取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物權糾紛、侵權糾紛等領域的1-2個案例,嘗試對這一問題進行較為全面的分析。在每一個案件中,法院判定被告回避的實質理由也是不同的。
案例1:何某與信雅股份有限公司發生債權代位權糾紛,以案件外主體安慶建設事業部為分包商為由,提出信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項目資金的主張。 由于未向信雅通公司追償到期債權,影響了實際建設人何某對安慶建設公司的債權,因此何某向信雅通公司追償債權。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施工合同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二),(發仕〔2018〕20號,無效),發包人信雅通公司作為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被告,具備資格。
案例2:“亞歐出租汽車公司與高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法院認為,主張返還原物的所有人應向無權占有人主張該權利。亞歐公司稱其所有出租車均在高處,但有證據證明車輛歸高所有。因此,亞歐公司無權向高主張返還車輛。被告高無資格起訴,應當駁回起訴。
案例3:在“貫某與高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中,貫某主張因遭到高某的威脅、打罵而導致我國抑郁癥患者加重,請求高某給予部分醫療費等經濟發展損失。兩審法院及再審申請法院均認為,高某未對貫某實施環境侵權問題行為,故高某作為一個被告已經不適格,應裁定進行駁回貫某的起訴。
案例4:在倪凱與金建公司關于生命權、健康權和人身權的糾紛中,倪凱聲稱在金建公司擔任空調服務員期間,倪凱公司認定倪凱不符合評估標準。 三名經理被指派要求倪在評估表上簽字,倪拒絕了,被其中一名經理王故意撞到了肘部。 倪女士認為王某的行為是與工作有關的,于是起訴并要求金津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兩案法院均認為,行為人因與職務無關的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與倪某的談話屬于職務行為,但雙方的身體碰撞是王某的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因此金建公司不具備被告資格,應駁回訴訟。
前述案例1和案例2均通過判斷被告是否為涉案合同的相對人來審查被告是否為合格被告。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一方只能向另一方主張基于合同的權利。所以在很多合同案件中,被告是否有資格就是判斷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對人。但前述案例2表明,除了最基本的合同相對性原則,適格被告的判斷標準也可能基于實體法的規定而發生變化。例如,在案例2中, "工程建設內部合同"的主體是黃和公司。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黃應向公司主張合同履行權。但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黃某也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向非合同主體(發包方)主張權利。第三種情況是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在代位權訴訟中,適當的原告是債權人,適當的被告是次債務人。債務人不是適格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訴訟。如果債權人將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并列為被告,本質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訴訟與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的代位權訴訟的客觀結合。這種客觀的合并形式能否成立,需要進一步探討其合法性。比如,原告已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這是否意味著代位權訴訟失去了訴訟利益?就訴訟類型而言,代位權訴訟也是一種給付訴訟。只要原告主張對被告有代位權,就意味著原告和被告都是適格的當事人。當然,案例三是代位權訴訟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的具體體現。只要原告主張自己是實際建造者(債權人),被告是雇主(次債務人),無需舉證即可滿足當事人適格的要求。案例四是原告請求返還原物,法院適用原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現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進行判決的物權糾紛案件。根據原《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原告應當向正在占有涉案標的物的人主張權利,原告必須主張并證明自己是涉案標的物的所有人,被告缺乏占有來源。因此,法院認定不占有涉案標的物的人不是合格被告。案例五是通過審查被告是不是侵權人來認定和判斷被告是否合格。案例六,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雇主責任,但實際侵權人未履行公務行為,使原告起訴的被告無資格。
通過對上述研究案例的分析結果可知,司法社會實踐對被告適格地判斷一個大致有以下問題兩種不同情形。第一,在如案例1、案例4、案例5所示情形中,被告適格這項法律訴訟程序要件與本案勝訴要件相重合。具體情況來說,在合同沒有履行經濟糾紛中,被告公司是否適格的判斷企業標準即被告自己是不是涉案合同的相對人,而原告、被告雙方之間信息是否能夠存在一些有效的合同管理關系發展本來我們也是作為一項本案勝訴要件。當法院對于認定被告非為合同責任主體時,不僅提高意味著被告不適格,也表明原告、被告之間可能存在勞動合同相關關系以及這項本案勝訴要件不成立。在請求返還原物訴訟中,被告是否適格的判斷能力標準即被告是不是涉案標的物的占有人,這同樣重要也是因為本案勝訴要件內容之一。當法院工作無法直接認定被告占有涉案標的物時,不僅不滿足當事人適格的訴訟要件,也同樣不滿足被請求人是物的占有人利用這一本案勝訴要件。在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訴訟中,被告是否適格的判斷標準是被告是不是侵權行為人,這同樣是一項本案勝訴要件。當法院系統無法得到認定被告未實施環境侵權行為時,不僅學習意味著被告不適格,也同樣不滿足設計存在加害行為完成這項本案勝訴要件。進而不斷產生的問題是,當被告不適格時,應當裁定駁回起訴階段還是判決駁回訴訟服務請求。第二,在如案例2、案例3和案例6所示情形中,原告的權利思想主張教育并非指向合同相對人或侵權行為人,而是采用基于實體法的規定指向其他應承擔相應民事義務的主體。這涉及人民法院提出應對各種諸如“行為人是否系履行職務消費行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并使債權人利益受到很多不利因素影響”等事實方面進行安全審查與判斷。當這些歷史事實未被認定從而導致被告不適格時,法院又應如何裁判呢?
寶安區律師認為,以上兩種情況與被告人適宜性的審查和判斷都是從案件勝訴要素的角度出發,從案件的實體層面來確定被告人的適宜性。 如上所述,不需要單獨證明被告作為訴訟要素是合適的,只要原告主張對被告的權利,被告是合適的。因此,在第一審案件中,被告被認定為不合格主體,或者基于不是合同對等人,不是標的物的占有人,或者基于不實施侵權,本質上是指法官對案件的實質性問題作出了判決,即,原告對被告的索償權不成立。 此時,應以判決的形式駁回原告的請求,并從實質上作出最終判決。在第二種情況下,“行為人是否在履行職責”和“債務人遲遲不行使到期債權,導致債權人受到不利影響”等事實也是對實質性問題的判斷。這些事實是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或對第二債務人行使代位權是否成立的基本事實。當這些事實不成立時,法官得出所謂“被告不合格”的結論,實質上是指雇主責任不成立或對第二債務人的債權不成立,因此原告的債權應以判決的形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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