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彭某某(女)是某房產客服人員,因為工作關系,認識了事業比較成功但比自己大9歲的客戶劉某(男)。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并且不久同居。劉某為了表達對彭某某的愛意和打算結婚的誠意,在彭某某單位附近購買了一套小區房,產權登記在彭某某名下。同居的時間里,劉某多次表達想讓彭某某登記結婚的意愿,但是彭某某認為自己還年輕,剛步入社會,思想還不成熟,沒有玩夠等拒絕與劉某登記,久而久之,兩人時常為此爭吵,一年后,劉某向彭某某提出分手。同時要求彭某某返還自己出錢購買的房屋。彭某某認為分手可以,但是房子是劉某心甘情愿送的不愿意返還。劉某對此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法院會支持劉某的要求嗎?
深圳房產律師解析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結婚前或結婚后贈與對方一定財產,有時這樣的交流也是增進感情的重要手段,但是對于貴重財產的贈與,應當通過書面贈與協議,表明財產贈與的目的,是單獨的無條件贈與,還是附條件的贈與。一者法律結果涇渭分明。本案劉某的行為應當屬于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劉某出資購買房屋并登記在彭某某名下,是為了表達對彭某某的結婚的誠意,并不是單純的無償轉讓,贈與的目的是為了與彭某某結婚,且該贈與目的是彼此默認。
綜上,彭某某名下房屋應該歸原告劉某所有,被告彭某某應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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