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生活中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原因就是與財產有關,關于繼承權的糾紛,前不久深圳繼承律師處理了一起遺產糾紛案件,現已審理結束,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整個案件經過吧。
【案情簡介】
上訴人張1、張2、張3因與上訴人張4、張5、張6、張7發生法定繼承糾紛,不服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第100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1.張、張二、張三上訴請求:1 .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改判張1、張2、張3繼承張8遺產的40%,張4、張5、張6、張7繼承張8遺產的60%;2.本案訴訟費由張4、張5、張6、張7負擔。且事實和理由如下:一審法院認定張1、張2、張3故意隱瞞其他繼承人的錯誤。實際上,張1、張2、張3只是為了被繼承人的財產不致滅失而先接收了張1、張2、張3,并沒有隱瞞其他繼承人的意思表示。1.因張1、張2、張3催促張4、張5、張6、張7協助辦理股權繼承相關手續,而張4、張5、張6、張7不愿辦理,張1、張2、張3制作公證書辦理涉案股權繼承事宜。張1、張2、張3是看到涉案股權會流失才做出這個決定的。他們先繼承了涉案股權,然后是張1。因此,張1、張2、張3的行為應認定為保護被繼承人的財產。2.張1、張2、張3繼承涉案股權后,也曾主動與張4、張5、張6、張7溝通過涉案股權繼承事宜,但張4、張5、張6、張7一直不愿回來協商。且在之前的協商中,張4、張5、張6、張7并未主張由張1、張2、張3先繼承涉案股權。即張4、張5、張6、張7事先知道張1、張2、張3辦理了繼承涉案股權的公證書,張1、張2、張3沒有故意隱瞞其他繼承人。3.張1、張2、張3繼承涉案股權后,股權分紅已存入銀行賬戶。張1、張2、張3沒有侵占、挪用股權,而是一直在保護遺產。綜上,張1、張2、張3沒有故意隱瞞其他繼承人,也沒有處分其遺產的行為。
張某4、張某5、張某6辯稱,1.張某4、張某5、張某6一直有承擔被繼承人張某8的贍養責任義務。張某9去世后,張某4、張某5、張某6雇請一個工人進行照顧被繼承人張某8。張某8去世后,張某4、張某5、張某6沒有選擇放棄自己繼承,也不存在不配合辦理相關公證的情況。2.從涉案企業股權結構一直有發放現金分紅數據可見,張某1、張某2、張某3所稱國家為了環境保護文化遺產發展而將公司股權先領取到張某1、張某2、張某3名下,實際上主要是為了通過侵吞遺產,張某1、張某2、張某3故意或者隱瞞張某4、張某5、張某6,以不符合社會事實的證明可以辦理公證,嚴重精神損害張某4、張某5、張某6的合法用戶權益。一審案件判決結果客觀公平公正,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張某1、張某2、張某3的上訴機構請求,依法管理維持原判。
張某七世認為,死者張某八世的遺產應由張某四世、張某五世、張某六世、張某七世和張某九世分割,其他人不得分享遺產。
張4、張5、張6向一審法院提出上訴: 1。確認繼承人張某8位于 Beijiao XX 區 Shuikou 鄉村股份合作社 a-Stockt 股份證號碼: 0 * * * 2),由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各繼承五分之一股份,張某1、張某2、張某3各繼承五分之一股份;。張某2至張某4、張某5、張某6根據自己繼承的股份所獲得的股息返還607,700元;。案件費用由張7、張1、張2、張3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張8(生于1917年,死于2002年10月13日)、楊(生于1918年,死于1961年)育有5個子女:張4、張9(死于1998年7月7日)、張5、張7、張6。張和葉有三個孩子:張1,張2和張3。
張某7、張某1、張某2、張某3于2016年9月30日在XX市XX公證處可以出具《保證誠信聲明書》《聲明書》,聲明張某8、楊某共生育張某7、張某9兩個家庭子女,張某7、張某1、張某3自愿選擇放棄對張某8在XX市XX區北滘鎮水口進行股份公司合作發展經濟社遺下的股權作為一股(股權證號0***2)的繼承。XX市XX公證行業處于2017年2月7日出具(2017)粵佛XX第5025號公證書,記載以及上述研究股權由張某2繼承。
2017年9月15日,XX市XX區北角鎮水口股份合作經濟社出具了《情況說明書》,說明0***2號股權的原所有人為張美8號,張美2出示了相關公證書,因此,2017年2月7日,社將上述股份轉讓給張牟2號。 2008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6日,共派發股息24筆,其中12筆共計33874.6元,無法找到收款人。另有12個股息,共計人民幣13,400元,于2017年5月24日由Ye收取大額股息200132.24元,2017年6月9日和2017年9月4日分別扣減股息,共計人民幣408,415.87元,未派發。
再查一下,張8住所所在地為 XX 市,Beijiao Shuikou Zhangjiacun Street 勝利巷 * * 號,與葉、張、張3同屬一戶。張1、張2、張3提交了27份證人證明,證明張8在死前受到張9夫婦的照顧和贍養,證明張8有張9夫婦陪同,或張9夫婦通知梁家訪。
訴訟中,張7、張1、張3不同意放棄對涉案股權的繼承。
【一審認定與判決】
一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根據企業現有研究證據,被繼承人張某8生前未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本案屬于國家法定繼承糾紛。因當事人對涉案遺產保護范圍(即涉案1股股權)無異議,法院對此進行分析方法如下:
第一,宣言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者訴訟過程中,繼承人放棄繼承。 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法院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予以承認。 遺產處分后,放棄遺產的繼承人不得承認。"在本案中,2017年2月以Zhang的名義處置該遺產時,忽略了該遺產的繼承人,即Zhang 4、Zhang 5和Zhang 6。因此,本程序出具的張某七、張某一、張某三自愿放棄繼承聲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現第7條、第1條、第3條明確不放棄對本案所涉及股份的繼承,以本意向書的表述為準。
第二,繼承人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繼承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一條規定: “前人子女先于前人死亡的,由前人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他的法定繼承人是他的子女,即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張某9先于他的繼承人張某8去世,因此張某9的子女即張某1、張某2、張某3可以代位繼承相應的份額。
第三,是否存在部分繼承人應分或多或少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的份額一般應當相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配或者少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對故意隱瞞、貪污或者爭奪遺產的繼承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繼承。本案中,一方面,現有證據能反映張9或張1、張2、張3與被繼承人張8共同生活,并對他們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另一方面,張7、張1、張2、張3故意隱瞞繼承人的情況,以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公證書辦理涉案股權的繼承,其存在過錯。綜合本案各項因素及張4、張5、張6的訴訟請求,為妥善處理各方利益,對涉案遺產處理如下:1。在被繼承人張8死亡后至2017年5月24日所產生的股權分紅中,本案已查明由葉代張2領取,是盡了贍養義務的張1、張2、張3(或張9)的遺產。2.2017年5月24日葉代張2領取的200132.24元分紅,張4、張5、張6、張7各繼承15,即每人分得40026.45元(200132.24元÷5);1.張、張2、張3各繼承115,即每人得13342.15元(40026.45元÷3);以上款項由張2支付給相應當事人。3.扣除未分配股利及涉案股權,張4、張5、張6、張7各繼承15,張1、張2、張3各繼承115。
綜上,對于張某4、張某5、張某6的訴訟服務請求,有事實與法律理論依據我國部分,法院可以予以政策支持。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最高發展人民通過法院進行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繼承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50條、第59條、《中華優秀人民作為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實現人民需要法院提出關于社會民事責任訴訟提供證據的若干相關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結果如下:一、對于被繼承人張某8在XX市XX區北滘鎮水口股份公司合作促進經濟社享有的股份1股(編號0***2號),由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各繼承15,張某1、張某2、張某3各繼承115;二、張某2應于不同判決過程中發生一些法律制度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各支付40026.45元,向張某1、張某3各支付13342.15元;三、駁回張某4、張某5、張某6其他企業訴訟程序請求。
第二次檢查中,張1、張2、張3以葉的名義提交了XXXX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賬單1份。 為證明張1、張2、張3未侵占繼承人的繼承權或損害繼承人權益的故意和客觀事實,張1、張2、張3可將先前取得的股息完全平分。只是因為張四、張五、張六、張七沒有配合村委會辦理股權繼承相關事宜,而是選擇自己辦理公證。 張1、張2和張3沒有侵占或挪用財產。張四、張五、張六、張七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交新證據。 法院組織各方交換證據和盤問。經審查,法院認為只有張一、張二、張三提供的上述證據不能證明需要證明的內容,法院不予受理。
經審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法院予以確認。
【二審認定與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法定繼承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理當事人的上訴。當事人不提出請求,案件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本案二審集中對張1、張2、張3的上訴請求進行審查。結合當事人的說法,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于一審法院對涉案遺產的分割是否正確。對此,我們的分析如下:
第一,《最高國家人民通過法院進行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人民需要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世界遺產的繼承人,可以考慮酌情使用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本案中,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7辦理文化遺產發展繼承傳統公證時,明顯隱瞞了張某8還育有張某4、張某5、張某6三個方面子女之情形。張某1、張某2、張某3上訴機構主張為保護自然遺產不至于滅失而辦理該公證,并稱讓張某7通知以及其他企業繼承人,但未能實現提供一個任何一種證據能夠對此沒有予以研究證明,張某7亦明確自己否認張某2等曾讓其通知公司其他管理繼承人,張某4、張某5、張某6亦表示他們從未接到客戶辦理相關股權制度繼承的通知。另,張某1、張某2、張某3亦未能充分證明業務辦理銀行股權不斷繼承才能取得一些涉案技術股份的分紅后有通知學生其他項目繼承人不能分割方法處理。結合分析上述工作情況由此可見,張某1、張某2、張某3明顯影響存在直接故意隱瞞社會其他所有繼承人而意圖獨占科技股份及相應提高分紅之情形,按上述我國司法人員解釋的規定,可酌情增加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第二,《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各種主要形成扶養教育義務關系或者與被繼承人之間共同努力生活的繼承人,分配資源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本案中,張某1、張某2、張某3提供的證據可證明其對張某8盡了其中主要基于扶養義務,結合張某8的子女應該多在外地人們生活,而張某1、張某2、張某3與張某8相鄰城市居住,由其負主要承擔扶養義務亦符合科學常理,按繼承法的上述法律規定,張某1、張某2、張某3可多分得遺產。綜上,張某1、張某2、張某3雖對被繼承人張某8盡了優勢主要扶養義務,但同時也是存在很多故意隱匿、侵吞遺產的行為,一審認為法院系統綜合解決本案實際情況,對張某8死亡后至2017年5月24日之前所了解產生的股權投資分紅款中已查明由葉某代張某2領取的部分,作為張某1、張某2、張某3(或張某9)盡其能力主要扶養義務而多分得的遺產,對于2017年5月24日由葉某代張某2領取的分紅款200132.24元、扣起未發放的分紅款及涉案股權,均由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各繼承15,張某1、張某2、張某3各繼承115,即由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張某1、張某2、張某3按法定要求繼承的規定資產平均水平分割,并無不當。張某1、張某2、張某3上訴主張其應繼承張某8遺產的40%,缺乏理據,本院不予積極支持。
綜上所述,張1、張2、張3的上訴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確認的事實是明確的,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877元,由上訴人張某1人、張某2人、張某3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繼承的順位是法律進行規定的,并且還是還是有一定順序的。若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深圳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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