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下面和深圳勞動律師一起來看看下面這起勞動爭議的案件。
我在2015年8月9日與某修筑公司簽訂了5年期的勞動條約,該公司收取了我50000元危險抵押金。2020年8月9日條約期滿后,我向公司明確表示不肯續簽勞動條約,請求公司辦理終止勞動條約手續,并退還危險抵押金,該公司遲遲不予辦理終止勞動條約手續,宣稱只有到8月尾才能退50000元。
8月尾,再次請求該公司辦理終止勞動條約手續,并退還危險抵押金,該公司宣稱終止勞動條約日期已過,現已構成究竟勞動關系,要求我應按原合同履行義務,拒不退還收取的風險抵押金。
我能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說,要求該公司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并退還風險抵押金?
深圳勞動律師解答:您與該修筑公司的勞動法律關系于條約期滿后已終止,兩邊并沒有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條約期滿后,該公司不辦理終止條約手續是違背法律規定的。《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條約期滿或許當事人商定的勞動條約終止前提涌現,勞動條約即行終止。假如一方當事人需求續訂勞動條約,應該按照《勞動法》第17條的規定,遵照對等被迫、商議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互協商確定。當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立即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任何拖延不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要求對方續訂合同的行為,都是違反《勞動法》的。
勞動關系是指應該根據法律規定創建勞動關系而沒有執行法律手續,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為了勞動力的應用和被應用關系,這類關系是一種既成究竟、主觀存在的勞動權力和責任關系。該修筑公司在你明確提出不續訂合同的意思表示后,雙方連續有的一段時間的勞動關系,是因為該公司拖延不辦理終止合同手續,稱到8月底才能退還風險抵押金,而并非勞動者自愿,是違背勞動者真實意思的,因此不能視為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該公司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為由,不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該修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危險抵押金是違法的。《勞動部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勞動法>多少題目的看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背以上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天下總工會《對于增強外商投資企業和公營企業勞動治理確切保證職工正當權益的關照》(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對于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否參照施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的無關規定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該修筑公司不但非法收取了你的抵押金,并且以不退還來勒迫你續訂勞動條約,緊張侵犯了你的正當權益。你有權在勞動爭議產生之日起60日內,向該修筑公司所在地或許勞動條約執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說,要求該公司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并向你退還違法收取的50000元抵押金。
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深圳勞動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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