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期間公司不可以辭退的,勞動法規定,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關于公司可不可以辭退受工傷的員工的問題,下面由深圳律師咨詢網為您詳細解答。
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服務合同終止:(一)勞動保險合同期滿的。一般這種情況下,用人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工作之間的勞動管理合同內容都會通過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約定的期間內提高勞動合同對雙方發展都有約束力,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兩者相互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社會關系消滅。但是他們出于對受工傷的勞動者具有特殊環境保護,勞動合同期滿后,不一定能夠終止勞動合同,我國對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對此做出了一種特殊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至有關情形消失。 但是,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適用國家工傷保險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此可見,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在相應情況下不得消失。但應當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如果工人被分別評定為1至4級、5至6級和7至10級殘疾,他們有權得到工傷治療,其中包括就業合同到期時是否可以終止以及如何終止的問題: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應當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因工傷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直至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工傷社會保險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到了以下待遇:保留與用人企業單位的勞動生產關系,由用人部門單位進行安排學生適當提高工作。難以合理安排教學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通過提出,該職工基本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時間關系。也就是說,勞動者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過一個勞動者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法律關系,但是我們只有這樣勞動者本人研究提出,勞動合同到期才能終止,如果他們不是因為勞動者本人能力提出,勞動合同即使到期了也不能滿足終止。
3.《工傷社會保險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到了以下工作待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公司職工本人通過提出問題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發展基金投資支付方式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部門單位需要支付使用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也就是說,勞動者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服務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我們可以選擇終止勞動關系合同。
由于你在雇傭合約期內受傷,并被評定為第 V 級傷殘人士,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適用,只有在與機械加工廠的雇傭合約終止后,才可終止雇傭合約。機械加工廠單方面發出解約通知,不能造成勞動合同終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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