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節奏快,有時工作忙在辦公室也忙不完,但第二天就怎么辦?只能帶回家繼續加班。
但是,當我們帶回家加班時,假設有磕磕碰碰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問題,我們可能沒有遇到過,也沒有想到在職和工作被認定為工傷。這一普法宣傳已經說過,但現在你告訴我,在家加班也可以認定為工傷。你確定你沒說錯嗎?現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裁判案件,深圳勞動律師為你回答這個問題。
一、找出工傷的關鍵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1)項規定,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或者在48小時內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1)本項規定視為工傷,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第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無效死亡。
3.未經搶救死亡,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突發疾病,沒有時間搶救死亡;第二,沒有其他人在場,失去了搶救機會。無論是無效死亡還是無效死亡,工傷的關鍵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必須突發疾病死亡。
二、工作時間和崗位的認定與工傷有關
1.一般來說,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指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同時,我們認為,為了單位的利益,員工在家加班也應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2.主要原因是:第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制定和實施本條例的目的是因工作造成事故傷害或職業病的員工獲得醫療和經濟補償。因此,要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要看員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自己的工作。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為了單位的利益,他們把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在此期間,應保護突發疾病和死亡的權利。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優先保護員工權利的立法目的。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1)。(2)。(3)確定工傷時的法律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時使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與工作場所相比,工作場所強調的不是工作職責。員工在家加班是為了完成工作職責。當然,它應該屬于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第三,認為工傷是法律規范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事實上,進一步擴大其范圍是不合適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是進一步擴大工作場所范圍的法律規范。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在家加班是對法律規定的正常理解,而不是擴大解釋。
應當指出的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符合第十四條認定工傷或者第十五條認定為工傷的法律條件的,排除認定或者認定為工傷的是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或自殺。員工傷亡事故是否違反單位有關規章制度,不是工傷認定應考慮的因素。深圳勞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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